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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大到黨大


香港四十七人案

蘇查哈爾燦 | 2024.05.23

未審先押三年有餘,審訊歷時逾百天的香港47人案將於月底進行裁決。這場超過60萬香港人投票的民主派立法會初選,參與者47人被控干犯「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為香港主權移交後中國政府對香港民主活動人士最大規模政治檢控。

控方對47位民主派人士的控罪,來自他們的「政治謀劃」:通過立法會選舉取得大多數控制權、不予區別地否決財政預算案,迫使政府解散立法會並進行重選,最後特首因財政預算被重選的立法會再次否決而辭職,以此延續2019年社會運動提出的一系列訴求、意圖讓政府回應民意。

這個由全國人大於2020年安插進《基本法》附件三的國家安全法,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然而,根據《基本法》第50至52條的內容,否決財政預算以致立法會重選到行政長官因此辭職皆是合法的憲制安排:

《基本法》第50條: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基本法》第51條: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基本法》第52條: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構想一個未來的政治制衡的方案,最後變成顛覆政權的刑事犯罪,是政府借司法之手對立法者的政治報復——因為民主派在2019年的區議會大勝,意味著民意将會把更多的民主派送入立法會。一邊廂香港政府以疫情為由推遲選舉,另一邊廂全國人大以火速通過《港版國安法》,在《基本法》上戴上「國安」的緊箍咒,任何符合《基本法》的行為都能成為法外之法可控訴的罪狀。《港版國安法》與現有法治的諸多矛盾,正是在證實黨的意志可以凌駕於法之上:香港法庭根據全國人大制定的《國安法》對香港本地政治運作進行審判,而不是根據《普通法》的原則。例如:

  • 《基本法》規定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而在《港版國安法》裡,特首可指定國安法官,法官亦可被政府認為有違國安而終止資格。47人案中,國安法官拒絕被告保釋,長時間羈押、過勞審訊等反人權的行為不受任何限制。

  • 《基本法》規定香港的陪審團制度得以保留,而《港版國安法》卻規定律政司可以要求「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指示47人案不設陪審團時,被告被羈押已近兩年。該案也是唐英傑案後,第二宗不設陪審團的國安案件。

如此種種不一例舉。在此之下,《港版國安法》把《基本法》架空,不受司法監督,也成為政權利用「外來之法」(因《港版國安法》跳過本地立法由全國人大單方面制定並插入《基本法》附件三)對付本地立法者的利器。既是行政干預立法的證據,也是間接褫奪民意的政治暴力。

回歸到47位民主派人士「35+」的構想,2021年2月28日,47人被警方大搜捕,並即日以「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落案起訴、通宵扣留、不得保釋,可稱之為香港的「二二八事件」。事發之日,不但「否定財政預算案致特首下台」的終極目標未能達成,連立法會「35+」都還是寫在紙上的「空想」:因為即使是不公正和不民主的選舉,也需要選上才行。但是政府卻藉疫情為由延遲了選舉,並趁此展開了無日無之的政治檢控。

一個控罪,在沒有事實發生的基礎上,僅以被告的言論、構想入罪,已經是無比荒謬的事情。民主派被告基於不同的原因參與初選,其中甚至不乏有人並不相信「35+」會達成,遑論其「串謀顛覆」的意圖。而議員在立法機構的投票,各自有怎樣的考量對《財政預算案》投出贊成或反對一票,都是政治問題,不應透過法律來調解,法院甚至不應該介入立法會事務。議員如何履職,只需要對選民負責。立法與行政的關係,通過《財政預算案》連結起來,是行政長官必須拿出最符合公眾利益的預算案,在立法機構討論、修改甚至被駁回。政府的預算案不能通過,特首有權力取得臨時撥款維持政府運作,不會導致控方所謂的「癱瘓」,而在此博弈的期間,遭政府解散的立法會亦可重選。重選的機制,就是把行政與立法兩個機構的矛盾重新交給選民,促使政府修正預算案以通過。如重選後預算案仍未通過,行政長官便依法下台。

這宗《港版國安法》訂立後針對民主派最大規模的檢控,被告的政治光譜從議員到律師、社運人士乃至政治素人,背後是2019年轟轟烈烈的社運累積的反抗意志,而初選以至制衡政府的政治規劃,皆屬於香港普通法下正常的政治討論與公民參與。這場政治審判不只是針對47人,還有參與初選投票的數十萬香港人以及經歷反修例運動的數百萬人。它將打破香港的法治精神和普通法原則,把黨的意志注入到香港社會來改造人。既然要講法,我便用我法的野蠻來延續管治。它是法的殖民,是用法治包裝的野蠻侵略,因為它破壞的不只是公民社會,還有立法的獨立和權力的制衡。行政獨大、法權的無限擴張,必然吞噬已有的公民價值。當法律成為政治的犧牲品,個體的保障和社會的信仰亦將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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